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我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有关 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干部教育培训基本要求 1、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开展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本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为干部健康成长服务,加快推进和谐新象山建设。 2、必须有明确的培训目的和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切实完成各级各类干部的培训任务。
3、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与干部的培养使用相结合。干部接受培训的综合表现应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4、各地各部门要教育引导各级各类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把学习作为事业发展和自身成长的需要,牢固树立学习第一、终身学习的观念。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开展学习,做到学以致用。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要坚持从严治学、勤俭办学。 二、干部教育培训组织体制 5、建立县委统一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领导体制。坚持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考虑,统筹安排。深入研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干部教育培训任务顺利完成。
6、县委组织部主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相关政策、总体规划及县管领导干部、中青年后备干部和农村基层主要干部培训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 县委党校(行政学校)参与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并抓好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培训任务的组织落实工作,重点做好县委主体班次的教育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各镇乡(街道)、县级各部门负责本地本单位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配合做好上级相关部门的调训工作。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协商,也可以由协管方组织实施。 三、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7、实行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申报审批制度。各地各部门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本部门工作实际,需要举办各类培训班的,必须在每年11月底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县委组织部,经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列入年度计划后组织实施;未列入计划的,不得擅自举办;确因工作需要计划外办班的,主办单位应在办班前1个月将培训计划提交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凡涉及跨部门、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班次要落实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做好申报工作。 8、实行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和学历、学位教育审批制度。县管领导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经批准参加学习并取得毕业或结业证书的,学习费用可由所在单位适当补助,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学习费用应由本人自理,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有关事项按照《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管理的通知》(县委组[1998]13号)文件执行。其他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并取得毕业或结业证书的,学习费用可由所在单位适当补助,参加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培训,应报县委组织部批准,有关事项参照县委组 [1998]13号文件执行。 9、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考核制度。县管领导干部要认真按照《象山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县委办[2008]9号)的有关规定,完成年度学习培训任务,其他干部可参照执行。 10、推行干部在职学习制度。鼓励和支持干部结合本职工作或个人需要, 在职参加各类业务技能培训、宁波党员干部学习网象山子网站和县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网站在线学习。干部所在单位应加强引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在职学习情况,并为干部在职学习创造必要的条件。 11、坚持和完善干部调训制度。干部所在单位应认真执行上级下达的调训计划,按要求完成调训任务。落实调训任务出现人员交叉时,下级应服从上级的安排。参加调训的干部个人必须按时参加培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训的,需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向下达调训任务的组织人事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干部参加培训期间,所在单位应不再安排工作、参加会议或出国(境)考察任务。 12、探索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可采取直接委托、招投标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项目。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督促干部教育培训项目承办单位提高教育培训绩效。 13、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力量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全面评估,逐步建立择优汰劣的竞争机制。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对不符合培训资质要求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责成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予取消资格。 四、干部教育培训教学管理 14、加强培训教学管理。办班单位应确定工作人员(联络员)进行跟班管理,做好联络沟通、学员考勤等工作。学制2周以上培训班次确定班主任并设立班委会,党员干部培训班次还应建立临时党支部。班委会和临时党支部协助办班单位组织开展各项教学活动,及时收集和反馈学员意见与建议,搞好学员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15、加强学员学习管理。培训机构应加强学员学习日常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台帐管理。学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培训纪律,认真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由单位出具书面请假证明。对学员出勤情况实行通报制度,缺课累计达到培训班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学员,一般应参加补训。 16、加强培训外出考察管理。因教学需要组织学员外出考察,应有明确的考察任务和合理的教学安排,严禁借外出考察之名乱收费、搞公费旅游。 17、加强培训考核管理。学制在2周以上培训班,学习结束前,培训机构要及时组织学员填写《培训登记表》。学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统一颁发结业证书。学员相关学习情况记入个人培训档案。 18、实行培训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五、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 19、财政部门应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坚持勤俭办学,优先保证重点培训项目、干部培训主体班次的经费支出,做到专款专用,提高效益。 20、干部培训主体班次,由县财政负责解决培训经费,一般不再向参训学员收费。经申报批准的干部培训非主体班次,一般应按照“谁办班,谁出资”的原则,必须有明确的经费保障;如需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干部培训承办单位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向培训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如违反规定的,县纪检、监察部门应严肃查处。 21、干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学历、学位教育,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干部参加出国(境)培训和国(境)外学历、学位教育,可采取县财政、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个人按适当比例承担的方式解决学习费用。 22、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