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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干部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2009-03-24    象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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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竞争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推进干部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按照“为我所用、更有成效”的方针,以培养战略眼光、开放思维、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学习借鉴发达地区和国家的先进管理理念和经验,切实提高干部的领导能力和综合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和谐新象山建设新局面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管理体制
    1、干部出国(境)培训工作实行在县委和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主管,县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2、县委组织部履行干部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县国安站负责安全保密和外事纪律教育。县外事办负责做好签证等服务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干部出国(境)相关工作。
    三、人员确定
    (一)主要对象
    县管干部、具有发展潜力的后备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德才兼备,身体健康。
    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现任各单位中层正职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有助工以上职称。有特殊需要的出国(境)培训人员可适当放宽到55周岁。
    3、出国(境)中长期培训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国家承认的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或外语专业毕业证书等相关证明。
    (三)选拔程序
    1、单位推荐。各单位党组织根据相关要求,推荐符合条件人选,一般每个单位推荐1名。
    2、资格审查。根据出国(境)培训人员选拔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至少按照1:2比例确定符合条件的初步人选。
    3、公开考试。初步人选确定后,一般要进行外语水平测试。测试形式主要为笔试、听力和口语。
    4、集中培训。根据外语测试成绩按照1:1.5比例确定训前集中培训人选。
    5、组织确定。综合考虑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发展潜力、专业特长等因素,至少按照1:1.1比例确定预备人选,报书记办公会议审核确定正式人选。
    四、培训项目内容
    1、确定培训机构。出国(境)培训中介机构必须为国家外专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或专业性较强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业务对口的机构和部门。国外培训机构应优先选择国外著名大学、跨国公司等单位。
    2、确定培训项目。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提高干部执政能力要求,针对我县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国外相关领域的最新知识成果和发展方向,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能力素质要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
    3、确定具体内容。培训项目确定后,应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特别要发挥境外培训机构的特点和优势,与外方进行深入细致的协商研究,设计出真正符合自主性要求的培训内容。国(境)外培训授课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全程时间的一半。
    五、培训方式
    1、出国(境)培训主要分为短期培训和中长期培训两种。短期培训一般为一个月以内,中长期培训一般为一个月(含一个月)至一年。
    2、出国(境)培训应当按照现代干部教育培训理念,以需求为导向,以能力为核心,注重个体参与,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六、培训管理
    1、把干部出国(境)培训列入象山县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总体规划,一般每年组织1次,组团人数为20人左右。
    2、出国(境)培训前应按照国家外专局要求,组织开展国内预培训,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天,重点开展外事纪律、国家保密知识、外交礼仪知识等方面内容培训,提倡开展训前针对性辅导和外语强化培训,增强培训工作实效性。
    3、出国(境)培训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一般应由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的领导干部担任。
    4、出国(境)培训期间应成立班委会,并协助培训主办单位和培训院校制定并实施各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各项教学活动,及时收集反馈学员的意见和建议,搞好学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5、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出国(境)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出国(境)培训情况。参加出国(境)培训学员应填写《干部国(境)外培训情况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6、建立出国(境)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干部出国(境)培训列入领导干部学时学分考核,并将干部在国(境)外培训情况及回国后的成果运用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七、成果运用
    1、国(境)外培训期间,应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和场合,宣传和推介象山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独特的人文和资源优势,使境外培训成为宣传和推介象山的重要窗口。
    2、培训结束后,要形成培训班教学报告,每位学员要撰写一篇学习体会,并参加一次学习交流,提出加快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本单位或县委主体班次中作一次专题讲座,实现成果共享。
    八、培训经费
    1、干部参加短期出国(境)培训经费由县财政和干部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参加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可采取县财政、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个人按适当比例承担方式解决相关费用。
    2、干部参加出国(境)培训,如无特殊规定,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中共象山县委组织部
200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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