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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2009-03-24    象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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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增强领导干部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宁波市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全县县管领导干部。

二、考核形式
2、领导干部参加学习培训实行定量考核办法,以学分作为考核计算单位。一般以每五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根据领导干部实际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累计计算学分。

三、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3、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学分制考核主要包括中心组学习、脱产培训、网上学习、学历学位教育等四项内容。
4、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要指领导干部参加中心组集中学习及撰写和发表理论文章、调研文章或学习体会文章的情况。
领导干部每参加集中学习1次和撰写文章1篇,分别计1学分。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文章并在县、市、省或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每篇分别加计2、3、5、10学分,同时在各级刊物上发表的,就高计分。
5、脱产培训。主要指领导干部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国内高校举办的理论培训、业务和技能培训的情况;参加由上级归口业务部门组织举办的理论培训、业务和技能培训情况;自主选择参加全县统一组织的专题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等情况;参加由各级组织部门或业务归口部门组织的各类国(境)外培训的情况。
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按实际参训时间,每天计1学分,干部参加中长期培训的,最高计分不超过90学分。领导干部参加专题培训的每天计1分,不足1天的按一天计。所得学分记入领导干部当年学分。
6、网上学习。主要指领导干部参加“宁波干部党员学习网象山子网站”( http://www.xsstudy.gov.cn/)学习情况。干部参加网上学习,每完成6个学时课程学习计1学分。
7、学历、学位教育。主要指领导干部通过在职学习和组织选送参加由中央党校和省委、市委党校举办的各类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学历、学位教育的情况。
领导干部通过上述学历学位教育并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计3学分,获得大学以上学历计5学分,获得研究生以上学历计8学分;获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分别计6学分、8学分和10学分。同时获得学历、学位的,就高计分。

四、考核要求
8、县管领导干部5年内必须累计完成140学分以上的学习培训任务,其中参加脱产培训5年内不少于4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每年不少于10学分,参加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每年不少于10学分。新提任县管领导干部参加网上学习和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可计算学分,但不列入当年度考核范围。

五、考核管理
9、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由县委组织部和干部所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10、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度领导干部参加中心组学习和撰写、发表文章情况及相关证明,送县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县委组织部核定学分,记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档案。
11、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培训的,由县委组织部在干部参加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主办单位和培训院校提供的相关情况,按领导干部实际参加培训时间核定学分,记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档案。
12、领导干部参加由上级归口部门组织的各类脱产培训,未申报审批的,由领导干部本人如实填写《干部参加培训情况补充登记表》,并附上相关的培训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上报县委组织部进行统一登记。补充登记一般在年中和年底各进行一次。
13、领导干部参加“宁波干部党员学习网象山子网站”学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宁波市干部党员学习网象山子网站”考核管理系统自动计时计分,并记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档案。
14、领导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由本人填写《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登记表》,并附上相关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统一上报县委组织部核定学分,记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登记工作一般在年底统一进行。

六、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15、领导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应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作为重要方面,在组织干部群众评议时,应对其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一并进行评议。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时,应对其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以及理论素养、学习效果和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价。
16、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新提任县管领导干部提任前五年内参加脱产培训和学历学位教育累计未达到60学分的,必须参加组织安排的脱产培训或网上学习,在提任后一年内补足相应的学分。实行试用期的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内未补足相应学分的,延长试用期至达到规定学分要求为止。
17、各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县级部门党组织要参照本暂行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教育培训,并对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和学历学位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档案。
18、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中共象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象山县委办公室        2008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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